发布单位:南京驰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:2022-5-16
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。
第七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,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、新部件,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。
第八条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、项目和要求,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---检验。
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:
(一)存在---事故---,无改造、维修价值的;
(二)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。
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,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,对其检查,消除故障和事故---后,方可重新投入使用。
第二十八条 发生起重机械事故,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,及时向所在地的技术---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。
第三十七条 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di(一)项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,---改正,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。
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,---改正,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。
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,---改正,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。
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,构成<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>等规定的行为的,按照其规定实施---。
第四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人员在工作中---、---、---的,---追究法律责任。